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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财综[2003]36号)
粤财综[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粤财综[2003]3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时,必须严格按财综[200 3]8号规定的管理方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附件:财综[2003]8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 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2002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 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 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3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 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 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 门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 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 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ex 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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