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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3]90号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粤经贸发电[200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促进我 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集贸市 场、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有关行 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登记注册费中的年检费全额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 管理费广州、深圳减免40%,其它地区减免30%。中央和省出台涉及上述行业的 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广州市按现行标准的60%征收,其他地区按现行标准的 70%征收(具体减免项目见附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的收费收入不再退还。 收费减免后,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因此减少的收入,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 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确保 有关行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各地区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各地区、 各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取消或减免的收费项目、 预计取消或者减免的收费金额等,书面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物价局,由省经 贸委汇总,于9月25日前报省政府。 附:“非典”期间广东省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表。(略) 附件: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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