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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粤发[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3-19
2003年3月19日 粤发[2003]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增强 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 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途径。民 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 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 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 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尤其 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面临新形势和 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 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 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 大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 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 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 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 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 发展氛围,在全省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 创新为动力,促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实现从家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民营 经济从分散小规模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从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 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重质量、重信用、遵 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公平待遇,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三)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 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 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我省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 服务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 或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 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 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按照《广东省社会投资项 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享受 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四)放宽经营条件。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 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 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五)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 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 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 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必须取消;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国内外 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应有适当份额;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 主权,除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 设。 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 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 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 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 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 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 款。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 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 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 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进行协调和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 资合作,大胆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我省 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 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 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亿元,重点 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县也要安排 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 (七)民营科技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 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 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或 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鼓励科研机 构、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 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 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按企业净 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出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最高比例可达15%。 省支持各地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经贸、信息、国土、工商、地税等 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 发展。省财政对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一次性各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 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建设。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 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 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民营科 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外向型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 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银行扩大出口退税账户 托管贷款规模,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 年安排2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 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 出口业务培训。 (九)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粤发[2002]15 号文及有关部门配套 文件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从2003年起3年内,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 于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补贴。各 地级以上市要在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安 排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金。 (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合并集中 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实行省、市、县按比例负担的办法,支持从事农产品 加工的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 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 省对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鲜活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 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这批直通车证要优先发给省确认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在山 区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民营企业。盐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加 工(腌、卤为主)企业的食用盐列入计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四、努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素质和水平 (十一)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组织结构调整。政府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从2003年起,每两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 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民营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 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经贸委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制定。 积极推动大企业、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 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防止和减少 恶性竞争,建立整体竞争优势。 (十二)推动民营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展品牌经营。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 利,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可 直接参加省级科技评审;符合科技兴贸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民营企业,由“省科技兴 贸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省政府重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 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外经贸部重点支持 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 企业。 (十三)提升专业镇经济整体素质,推进民营经济向园区化发展。总结推广“专 业镇技术创新示范试点”经验,在全省专业镇广泛建立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 新中心、质量保证服务体系。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新增加的省科技三项经费,要有 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 结合城镇化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工业园区。依托专业镇、大型工业企业或 专业市场,建立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园区由各市县政府规划和管理,特色工业园 区由省发展计划委会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规划和管理。特色工业园区要突出产业特 色,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与我省的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十四)加强民营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省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利用 现有高等学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民营企业家出国 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 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 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对民营企 业引进人才,参照《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粤人发[2002] 252号)办理,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 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民营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 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改组为股份公司,其他 民营企业要着重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 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 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 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 帮助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 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族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 五、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六)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 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重点,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 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由省工商联负责具体 运作,各地可相应建立民营企业的投诉机制。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 派、乱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 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 (十七)优化法制和管理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 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建立面向 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 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 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 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与政 策。 (十八)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加大“两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 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 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加强对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企业素质。 加快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相关管理部门的 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以及企业信用信息依法披露制 度。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十九)建立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 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的服务。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 (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 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 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六、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二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放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的重要位置。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 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二十一)进一步理顺对民营企业的宏观管理体制。在省经贸委设中小企业局 (同时挂乡镇企业局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 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协力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协调与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沟通民营企 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十二)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政治社会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 导民营企业家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走爱国、敬业、诚 信、守法的道路。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各类评选先进活动。省每两 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各市县也可进行相应的表彰。重视宣传 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建立 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 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水平,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 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 施细则,并加强检查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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