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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2]53号
颁布时间:2002-07-12
2002年7月12日 粤财法[20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 “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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