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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落实我市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分类处理工作的通知
穗脱钩字[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穗脱钩字[1999]3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 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办[1999]10号)精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 钩工作领导小组于10月22日完成了对全市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分类处理的审批工作。 从现在起,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进入组织实施阶 段。现就迅速落实脱钩企业分类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脱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央十 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又一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对脱钩工作 进行了专门部署,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五 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用“特事特办”的精神切实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按时保质 完成脱钩工作任务,把这项工作做好。为此,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脱钩任务的单位 务必在近期召开一次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研究落实脱钩工作的办公会议,对 本地本单位落实市的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分类处理批复、穗清办[1999]14号 文件的要求逐项进行布署,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脱钩任务和 “真脱严管”方针的落实。 二、扎扎实实地抓好方案和批复的落实 1、经批准撤销的企业在接到市的批复后,要认真做好四件事:一是原企业主管 部门要组织清算监管机构进驻企业,按穗办[1999]10号文和穗清办 [1999]1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二是必须停止除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是依据“谁开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 员安置等问题;四是依法在三个月内在国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完成企业注 销手续。 2、经批准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进行清产核资 和产权界定后,于12月底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手续。凡是在 挂靠期间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必须无条件收回。 3、经批准同意暂不脱钩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能将暂不脱钩企业办成党政机关的“小金库”,更不能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 商活动。 4、经批准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要按照“资产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 并移交,人员一并移交,党团工会关系一并移交”的原则切实做交接工作。作移交、 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穗清办[1999]14号文件要求, 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于12月底前完成;市、区和县级市国资部门 在接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接处理的具体方案。市 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单位的移交、接收准备工作就绪后,统 一组织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所有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在未正式移交前,原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一如既 往、认真负责地把企业管好,绝不能撒手不管。凡因不负责任,放松管理,造成不良 后果的,要追究原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请市地方税务局、国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1月8日前将脱钩企业办理缴销、 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挂等有关手续的程序报市脱钩办,由市脱钩办统一下发 各单位执行。 凡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制的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必须在今年底前提出具体转制方案,并报市脱钩办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 从11月1日起,各区、县级市脱钩办,市直有脱钩任务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 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每10天向市脱钩办书面报送一次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重 大情况随时报告。市脱钩办将对全市脱钩工作进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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