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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10-24
2002年10月24日 粤府[2002]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 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省尚未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在户口簿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执行农村居民的生 育政策;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 口性质登记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按当地县(市、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计征。在没有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的地方,按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比率为系数,以 所属市(地级市,下同)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计算县的人均可支配 收入,公式为: 该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所属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所属市职工上年人均工资 对于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市,暂时无法取得数据的,采用地域相邻或经济水平相近 有调查点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进行推算:河源市参照梅州市,茂名市和 阳江市参照湛江市,清远市参照韶关市,江门市参照惠州市,云浮市参照肇庆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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