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2]54号
颁布时间:2002-07-01
2002年7月1日 粤财法[200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 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 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 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
下一篇:
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