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1]74号
颁布时间:2001-08-06
2001年8月6日 粤财法[20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 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 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