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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省属煤矿关闭费用集中支付办法》的通知
粤财企[2001]271号
颁布时间:2001-08-18
2001年8月18日 粤财企[2001]271号 省经贸委、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省属煤矿关闭费用审核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1] 317号)精神,我们对《广东省省属煤矿关闭费用集中支付办法》的相关条文进行 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省属煤矿关闭费用集中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省财政厅粤财企[2000]86号文的附件一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属煤矿关闭费用集中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属煤矿关闭费用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煤矿关闭费用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省属煤矿关闭的有关费用 (以下简称关闭费用),包括拨付到个人的部分如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并下农民轮换 工、家属工、临时工清退费,进中心、离岗休养及工残、长病人员生活费等,以及公 共费用如补缴保险、公安费用、维持费、医院补助费、不可预见费等。进入再就业服 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省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 付,不在省级煤矿关闭费用支付之列。 第三条 关闭费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列入省财政预算支出计划。 第四条 关闭费用由省财政厅委托银行或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集中支付(以下 简称“受托单位”)。省财政厅负责与受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格式另附)。省经贸 委、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在省政府的领导及省 煤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共同做好省属煤矿关闭折各项工作。 第五条 省属煤矿关闭破产中费用的测算及具体费用的申领,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送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初审,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3个工 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的报告分别送省经贸委、省劳动与社会保障 厅、省财政厅。其中属于支付给个人的补偿安置费用的申领要按照实际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造表,具体列出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龄(注明井上、井下工龄)、 分流安置类型、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金额以及职工本人身体证号码,并录入电脑 软盘。 第六条 省经贸委、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内将 复审意见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所需费用进行审定并通 知有关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煤矿关闭费用拨付给个人或单位按下列办法:(一)属于解除 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安置费用,按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的金额直接由银行支付给个人; (二)属农田水利赔偿性质的,按有效赔偿合同或协议,直接拨给受赔单位;(三) 属于关闭单位暂留岗、工残、长病、抚恤人员以及下岗进中心人员生活费,由关闭单 位分类造表,由受托单位按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后的金额拨给关闭单位具体发 放,受托单位应进行发放后的监督核对;(四)属于应缴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 用由关闭单位列表并附交费人员名单,按省财政厅审定的金额直接支付给收缴部门; (五)除上述几项费用以外的关闭费(不可预见费、医药费、办公费等)由关闭单位 持季度用款计划,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季度拨付给关闭单位。 第九条 关闭煤矿和受托单位应编制关闭费用支出月报和年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 煤炭工业总公司审查。 第十条 对经省财政厅复核审定符合拨款条件的款项,有关银行或企业所在地财政 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拨款通知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拨付。对克扣、 挪用关闭费用的,省财政厅将按《服务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虚报冒领的,要如 数追回有关款项,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三)不接受省经贸委、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监督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对煤炭关闭费用的具体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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