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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方案》的通知

粤财社[2001]81号颁布时间:2001-08-29

     2001年8月29日 粤财社[2001]81号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决定, 省财政在今、明两年安排了补助贫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省政 府关于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和决定,为规范省财政补助贫困地区最低生 活保障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特制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分配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决定, 省财政在今、明两年安排了补助贫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省政 府关于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关决定,为规范省财政补助贫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 专项资金的分配,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及目的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贯彻江泽民总 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深化财政体制改 革,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客观要求;是增加对贫困地区补助,逐步实现社会服务 均等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制,保证经济建设,促进改革深化的有效措 施。通过制定科学的资金分配办法,运用因素法、公式法的方式,克服主观、随意的 弊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 是帮助贫困地区解决特困人群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需求量大,而 当地财政难以负担的问题。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7] 45号文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不论是中央、省、市县的低保对象, 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统筹解决。   (二)统一政策。区别对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既要根 据各地的总人口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普遍性,又要考虑中、省单位低保对象较少集中的 地方的特殊性,妥善处理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三)公平、公正、公开。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方法,指标客观,方法科 学,政策合理,程序规范。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防止保护落后,克服“等、 靠、要”依赖思想,又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扶持帮助。   (四)操作简便。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公式法、操作简单、计算快捷、准确。   三、指标体系及计算公式的确定   (一)确定指标体系的依据。   衡量一个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负担的轻重,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的强弱,是确 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因素,即一是支出需求,二是资金供给。 具体地说,影响支出需求因素的关键在于低保对象人数和财政补差水平;而影响资金 供给因素则取决于财政可支配财力。因此,选择低保对象人数、财政补差水平和财政 承受能力这三个指标,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的依据。   (二)基数的确定。   经过调查测算表明,目前全省低保人数大约占全省总人口的0.5%左右,同时 考虑到各地普遍存在应保未保的实际情况,因此,计算各地低保对象人数,选择《广 东统计年鉴》公布的各市1999年总人口数,按1%的比例计算确定,并考虑19 99和2000年度中,省单位驻当地已救济的低保人数因素。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凡是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村 民(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要根据财力逐步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三)低保人数转移支付系数   某市低保人数转移支付系数=该市低保人数/各市低保人数之和   某市低保人数=该市总人口数×1%+中、省单位驻当地已救济的低保人数(取 1999和2000两年平均数)   (四)财政补差转移支付系数。   某市财政补差转移支付系数=该市财政补差数/各市平均财政补差数×(1±调 整系数)   某市财政补差数=(市、县、镇三级财政低保资金支出数/该市已救济低保人数) /12个月   调整系数=(各市平均财政补差数-该市财政补差数)/各市平均财政补差数× 80%   当(各市平均财政补差数-该市财政补差数)>0时,加上调整系数   当(各市平均财政补差数-该市财政补差数)<0时,减去调整系数   (五)财政承受能力转移支付系数。   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的强弱,以财政常用指标即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人均可支配 财力表示。   某市财政承受能力转移支付系数=1-该市人均可支配财力/各市人均可支配财 力之和   (六)各项系数的权重。   根据各项指标对财政转移支付影响的相关程度,确定低保对象人数、财政补差水 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三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4:2:4   据此,各市可享受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数用公式表示;   某市可享受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数=财政转移支付总额×∑(该市三项转移支付 系数之和)   (七)基本医疗救助金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 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1999]63号)的精神,按省补助各地最 低生活保障资金的14%计算确定基本医疗救助金。   四、具体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享受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仅限于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14个市。 具体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 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和云浮市。   各市根据本分配方案和省下达的补助数分解到各市、县(区),上报省财政厅和 省民政厅审核后办理拨款。   (二)资金管理办法。   1、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集中支付、专户管理。按照财 政部有关要求,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对此项补助资金设立专 帐,核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专 户,由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将各级筹集的资金集中到银行资金专户,根据核 准的低保对象名单和救济金额,通过银行资金专户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资金及时足额 发放到每位低保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应根据本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和标准,首先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再结合省财政补 助的资金,统筹安排发放。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逐年增加,不 得减少。否则,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当年最低生活保 障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 衡财政预算。对基本医疗救助金,要按规定做到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确保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各地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 使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管理与发放情况、各地财政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实施时间。   从2001至2002年两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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