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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省文化教育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
粤财办[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11-16
2001年11月16日 粤财办[2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 (粤府办[2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吸取地方金融风险造成严重危害的深刻教训,高度 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防范财政风险意识,按 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以建立公共财政为根本目标,做好各项财政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暂停设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已经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立即暂停新的担保业务,在地方政府组织下进 行脱钩、转制或撤销,彻底与财政部门脱离关系。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对本市及所属县由财政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清理情况于年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各地在执行过 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 知 2001年9月25日 粤府办[200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批准或准备批准设立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 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正在试点,有关经验尚 未成熟和全面推广情况下,可能因操作不规范而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省人民政府 意见,我省暂不宜批准设立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部门既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要认真吸取 地方金融风险造成严重危害的深刻教训,高度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风险的 重要性、紧迫性。为避免发生新的风险,各市和省府直属有关部门立即停止设立新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前,个别地方已经设立的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应立即暂停新担保业务,并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规范、 脱钩、转制或撤销,妥善处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办事,对 任何可能引起财政风险的措施均应慎重从事,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切 实加强指导、检查,督促所属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不切实执行本通 知要求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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