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01]115号
颁布时间:2001-11-17
2001年11月17日 粤财法[20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2001年10月1日之前由国 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未征收入库的,国家税务局应照章征收入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 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3)
上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