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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 (穗府办[1999]13号)
穗府办[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03-19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本市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企业下岗职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失业保障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如下: 一、从1999年3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业一律按照工资总额3%征缴失业保险 基金,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 扣缴。 二、原按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15号文规定征收的0.3%就业服务附 加费,包括在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内。 三、市失业保险其他有关政策,待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广 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时一并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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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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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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