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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颁布时间:1999-08-11
《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1999年8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管 理处罚行为,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适用本规定实施处罚;本规定未 列举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执勤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 规,配合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 (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三)机动车停车距车行道右边超过0.3米、公交车超出0.5米的。 (四)在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允许乘车人从机动车左车门上下的。 (五)在前方无障碍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影响交通的。 (六)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侧坐的。 (七)驾驶车辆和乘坐车辆前排座位不系安全带的。 (八)公交车辆不按指定范围停车上下客的。 (九)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十一)驾驶车辆在行驶中没有关好车门或车未停稳开车门的。 (十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仍继续驾驶车辆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两轮摩托车超载乘坐人或载物超高、超宽、超长。 (二)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在车行道不按规定停车或在行人道停车的。 (四)驾驶车辆在车行道左右穿插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跨越道路中心实线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八)违反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挡车辆号牌的。 (十)驾驶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的。 (十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十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驾驶车身破损、灯光残缺不全等车况不好、车容不整的车辆的。 (十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可暂扣或没收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一)客运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货车违反载人、载货规定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驾驶车辆的。 (四)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的。 (六)驾驶证副证被扣,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车的。 (七)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暂扣凭证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机 动车牌证、驾驶证、暂扣凭证的。 (八)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十)驾驶非本市本区号牌两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范围行驶的。 第十一条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洗车、修车业务或擅自作停车场的,责令改正, 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助力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元当场罚款; (一)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二)驾驶安装机动车动力装置的车辆的。 (三)闯红灯的。 (四)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 (五)与机动车抢道行驶的。 (六)逆向行驶的。 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可滞留车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可以暂扣或没收车辆。 第十三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元当场罚款; (一)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不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三)在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不遵守信号灯的。 (四)在机动车道行走的。 第十四条 县级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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