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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5]105号
颁布时间:1995-12-18
1995年12月18日 粤府[1995]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省对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保证 市县的既得财力和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 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将《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现由分税包干制到完全分税制的平稳过渡,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规范省与 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 85号)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上作报告》精神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障各级既得利益,规范省 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形成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同步增长;随着全省财政收入增 长,省市县各级财政收入相应增长的“分税分成、水涨船高”新分配机制,促进全省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省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要与中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相衔接。 2.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管理范围责任;以事权合理 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划分,理顺和规范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 3.既要逐步提高省级财政收入在全省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恢复到过去一定水平, 适当增强省级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又要保护市县的利益,在省与市县之间建立起 “水涨船高”同步增长的新分配机制,以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 各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4.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分配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5.财政体制的设计,包括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核定;各项财政结算 的计算,对原体制各市县财政上解与补贴的处理等,力求规范简便,便于征管,易于 操作。 二、省与市县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行省与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 调整全省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 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 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一些不宜 列入市县政府支出范围的,由省作专项拨款支出(如基本建设投资补助款,特大自然灾 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特大防汛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补助款,文教卫事业费专 项补助,边境建设补助费等)。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 出。具体包括:市县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 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 其他支出等。 三、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 分,对属于我省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税种和行业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将实施宏观 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和税源较为集中的行业税收划为省级固定收入;将同经济发展直接 相关、收入规模较大的主要税种划为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将适合基层征管的税种划为 市县固定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级固定收入包括: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 航空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 中交纳的营业税),省属企业(含国有企业、省供销社、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等)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 润,计划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级基本建设改贷归还收入,省级 专项收入(如企业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等。 (二)市县固定收入包括:市县所属国有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 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 用税,屠宰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市县专项收入(如企业排 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 1.增值税:按规定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分享25%部分,除纳入省 电力局总承包方案的电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划为省级收入外,其余全部作为市县共享 收入。增收全部留给市县财政。 2.从1996年起,消费税、增值税每年增量中央按1:0.3系数返还部分,全部留在 省级财政。 3.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市县国有企业和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 增值税,省分享40%(基数返还各市县),市县分享60%。 (四)对今后新开征的税种,省是否参与分成,另行通知。 四、各项上解和补助款的核定 (一)原体制上解和补助的确定。以1995年决算数为基数,按各市原体制上解(包括 体制上解、定额结算上解和补贴市集中财力专项上解等)与补助(包括定额结算补助、 免征供电环节产品税补助等)相抵,核定一个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数额。科技、教育、 治安专项基金仍按各市原承担的数额,进入基数。当年为照顾广州市,未下达广州市 该项基金上缴任务。按当时口径算帐,广州市应承担三项基金3.42亿元。为全省统一 规范,从1996年起广州市的3.42亿元打入基数上缴后再专项返还。 原各市定额上缴省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从1996年起,按各市原 来承担的上缴数打进基数,增量省不参与分成。 (二)预算划转基数的计算。各项预算划转,以1995年为基期年计算。计算方法: 以1994年决算数乘以1995年1-6月比1994年同期增长率作为1995年的基数。上划省的收 入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市县国有企业及省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的40%。省下放的收入包括:印花税50%,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 税省分成部分,广州石化总厂和石化总公司广州代办组缴纳的增值税12.5%,茂名石 油工业公司和茂油采购调运办事处缴纳的增值税25%、省级批发增值税25%,中央驻 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各项预算划转收入相抵后,计 算出各市净上划数作为省对各市预算划转补助数。如果1996年以后(含1996年)各市上 划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则相应扣减补助款。 (三)1996年以后(含1996年),对共享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不含深圳市和省级, 下同)平均增长水平的市,省级财政在年终决算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根据超 出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幅度,从省级财政分享部分中拿出20%奖励给市。但对原体制 递增上交的市,每年共享收入上交省的增量达不到原递增上交增量部分,以及原体制 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的市,每年共享收入上交省的部分比上年减少的部分,省将相应 扣减预算划转补助数。 五、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中央尚未颁发可供操作的有关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省级财政状况,近期全省实 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解决: (一)在全省不分档次、统一比例实行“分税分成”之后,对财政收不抵支的市县 特别是山区贫困县,根据省级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助,以保证各级政府 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逐步使各地区的人民按人口平 均能享受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水平。 (二)对全省性或跨地区的公共事业(如科技、教育、治安、环保等)和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三)通过由省指定项目、指定用途或要求市县配套一定资金的补助,要服从省里 实施宏观调控或特定政策目标的需要。 六、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和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划分的收支范围组织收 入,安排支出。要坚决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库条例,不得截留、转移中 央和省级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贯彻落实税收分级征管、 各收各税的原则。省级固定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具体征管办法由 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七、理顺财政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分税分成体制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理顺财政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参 照中央有关规定与做法,凡涉及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需要由省制订实施细则或补 充规定的,以及地方开征新税种和税收减免等事项,由省地税局提出意见送省财政厅 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八、其他有关规定 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以后,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 并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 收支的变动,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各市的上缴或补贴数。 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的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案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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