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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经营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联合通告

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近年来,本市一些非邮政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或变 相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深圳邮政市场的 经营秩序。为进一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 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家赋予邮政的专营权是政府实施普遍服务和保障公民通信权 利的重要保证。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对信件和其他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 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详见邮部 [1996]25号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知。   三、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信件和具有 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办。对继续非法从事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活动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主管 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快递、投递公司的经 营范围要进行一次清理,凡超越经营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并按市工商局《关于规范 我市速递、投递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深工商[2001]30号)的规定进行变 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保密和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 依法加强对信件寄递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查处;对非法经营国家邮政专营业务, 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邮政业务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5168001、5168081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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