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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问题解答
颁布时间:2001-04-01
(一) 一、什么是预算单位清产核资? 答: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 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 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预算单位占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清产核资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在预算单位中组织开展,不仅对于 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制度,推动预算单位完券管 理和建章建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实现财政资金规范 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要目的是:在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的基础上, 积极配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方法提供真实依据,为 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四、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1、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各类财产“家 底”。2、切实查清预算单位各项收入及支出情况。3、认真核实预算单位人员结构 和变动情况。4、严格做好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5、建立健全预算单位财务资产管 理制度。 五、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2001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时间点是2000年12月31日,具体 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检查验收、制度建设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并于 2001年结束。各地市清产核资的各阶段工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要求在四月底前完成) 各预算单位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本部门(单 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清产核资政策、报表及软件操作等业务培 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 省直各部门应于2001年4月底前完成基本情况清理及上报工作,于2001 年7月底前完成财产和收支清理及数据上报工作,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资金核 实申报工作。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要求在12月底完成) 各基层单位应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省直各部门应于2001年 10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财政部门于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 六、衡量应纳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如何分类? 答:衡量是否纳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否属于行政 事业单位;二、是否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即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三年 (1999年、2000年、2001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凡是同时具备这两 种情况的单位,都应纳入这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含机 关服务中心),政党组织; 2、各部门(单位)所属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 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管理 的事业单位; 3、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4、企业、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下属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5、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七、什么是户数清理工作?那些单位不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户数? 答:预算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是指由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要求, 确定所属单位(系统内)应作为本次预算单位工作组织对象的基本单位数量。本次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是:200Q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上述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行 政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户数: 1、属行政编制序列,但与财政无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单位; 2、单独办公但不属于独立核算的报帐单位,如办事处等机构,不单独作为清产 核资“基本单位”,这类机构应纳入其上一级会计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3、事业单位的附属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此次预算 单位清核资工作中,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等情况进行清查,不纳入基本户数清理的 工作范围。 八、预算单位户数清理的工作组织有哪些要求? 答:各部门(单位)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要以清产核资“基本单位”为标准, 按行政隶属及财务关系组织进行,采取“自上而下清理核实,自下而下汇总上报”的 办法进行;对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户数进行全面清理。 一是实行全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如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等要 全面负责本系统的户数清理工作; 二是行政隶属关系归口有关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而财务隶属关系归口省科 技厅管理的省直科研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进行户数清理工作; 三是企业、企业集团、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只负责其下属的具有经常性财政 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 四是在机构改革中属于撤、并、改的单位,由新设(或重新组建或接收)的部门 (单位)按上述原则负责其户数清理及清产核资工作。 九、预算单位的编制及人员状况如何清理与核对? 答:预算单位的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预算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 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其他编制)。任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 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土研 究生、硕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中专、技校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 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对完成清理的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预算单位应由财务、人事部门按照 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对本单位实际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具体做法: 一是要按照在职状况、职务、级别、聘用方式等分类,全面摸清本单位实际人员 结构; 二是要对预算单位实际人员状况与编制人员状况进行核对,如实反映超编人数、 室编人数; 三是通过近三年的人员数量和结构的对比,分析本单位人员变动状况,科学核定 本单位在岗人数。 十、预算单位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资产清查是指对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 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预算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是清产核资的重点内容, 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全面摸清"家底"。预算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 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以物对帐, 以帐变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重不漏。 十一、怎样确定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 答: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 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照规定也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 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十二、预算单位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答:预算单位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1.现金。要清查预算单位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2、各种存款。要清查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3.应收及预付帐款。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 款、预付帐款等。清查时,预算单位要按其种类逐笔与对方单位核对查实。 4、存货。清查内容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 借、委托加工的物质等。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积压巴 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 十三、无形资产如何清查登记? 答: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 商誉、土地使用权等。凡单位会计上设有"无形资产"帐户进行换算和反映的,按帐户 上反映内容及价值进行清查,没有设"无形资产"帐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只对其内容记 载、登记,可不估价入帐,但在无形资产产权出让时,应核算和反映其价值量。 十四、各级总工会的财产如何清查登记? 答:各级总工会的财产清查工作,原则上按《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清查之后,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财产或由国家拨付资 金形成的财产,应作为国有财产进行登记;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财产不进行 登记;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补助、工会企事业收益及其他收入形成的工会资产暂不 作为国有财产登记,可做"待界定财产"登记处理。 其他群众团体的财产清查登记,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五、宗教财产的清查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其本身财产和其直接管理单位的财产应 按照《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清查登记工作。现由 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财产,由于涉及国家宗教政策情况比较复杂,可暂不列入此财产 清查登记范围之内;但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或文物管 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 册。 十六、如何进行土地的清查登记? 答:对土地的清查登记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土地的清查与登记以实物量为主,重在查清单位占有国有土地的面积,凡是 无偿划拨及没有原始价值的土地,只登记面积,不重新估价。2、对其价值已经纳入 房屋建筑物价值之内的土地仅登记其面积,不必单独进行价值反映。3、对于单位购 入土地但尚未在土地上兴建房屋建筑物的,可以登记购进土地面积的同时,按购入价 作为土地价值登记入帐。 十七、预算单位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资产如何清查登记? 答:预算单位对于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 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 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留待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八、预算单位资产重估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原则上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固定资产的价值一 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但下列情况应酌情估价和处理。 1、帐外固定资产和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 固定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 2、为提高使用价值而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装修、更 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原值调减。 3、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 定资产净值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距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资产净值重新 估价,即按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十九、什么是预算单位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 答:预算单位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是指对预算单位经费来源渠道,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情况以及预算单位支出情况进行逐项清理核对,如实反映。 认真核实预算单位财政年度收支状况,是这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重要内容, 也是确保部门预算编细、编准的重要基础,直接决定着这次清产核资能否达到预期的 工作目的,因此预算单位对各项收支要进行彻底清理、核对,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支 状况。各项收支纳入单位财务监管范围。 二十、什么是资金核实? 答:资金核实是指在对预算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 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 对清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帐务处理,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 资产的真实状况。 二十一、资金核实的内容和申报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 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须填报的表格内容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 《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编制完成报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上报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调整相关帐目。 二十二、预算单位如何处理资产盘盈? 答: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 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部门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主要情况有: 一是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帐,在 今后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中,可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是对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预算单位长期拥有实际使用权的单 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 规定应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入帐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三是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予)其他预算单位的一般 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 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及时入帐管理,并通知对方单 位核销。 四是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 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调整帐目。 五是对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出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 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并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范围。 二十三、预算单位如何申报核销资产损失? 答: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预算单位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 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核销资产损失应取得如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 (一)申报核销应收款(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往来款) 中的坏帐损失,按规定应分别不同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 1、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注销,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需提供如 下资料: (1)本单位债权证明。应收款项是预算单位帐面债权要无证明是否债权,需 提供入帐的原始凭证及账页; (2)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注销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有关法律文件和工商、税 务部门注销证明等)。 (3)破产(死亡)后清偿的清单及单位收回清偿财产的入帐原始凭证及帐页。 2、由于债务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需提供 如下资料: (1)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2)本单位与债务人单位连续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记录:一是债权凭 证(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连续发生最后一笔业务的原始凭证);二是连续 三年无发生业务的帐页。 (3)本单位近三年的催收记录(电话、书面记录)。 (二)申报核销存货损失,按规定必须根据损失原因提供材料。 (1)有关存货的原始凭证及账页。 (2)存货的盘点表。须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签名确认。 (3)对存货损失的说明材料。须说明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如盘亏是 库存损耗还是丢失错帐造成的,以及因产品削价、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4)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如属存货丢失,须提供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 (5)有关国家强制淘汰文件。如属强制淘汰的造成的损失,须提供有关强制 淘汰文件。 (6)保险公司理赔单据。已投保的存货,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单据。 (三)申报核销固定资产损失,按规定必须根据损失原因提供材料。 1、有关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及帐页。 2、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须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 3、对固定资产损失的说明材料。须说明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如由 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如属固定资产丢失及责任人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 5、国家有关强制淘汰文件。如属国家强制淘汰的设备,须提供国家有关强制淘 汰文件。 6、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本单位技术部门 鉴定材料或行业技术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理赔单据。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损失,须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单据。 二十四、预算单位如何申报核销资金挂帐? 答: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 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房改房挂帐。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帐面价 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帐,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产权移 交后,应按规定核销。 (二)对外投资损失挂帐。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 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帐,在取得下列材料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报销处 理: 1.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 2、有关部门关于产权划转的文件; 3、投资协议; 4、投资原始凭证及帐页(是否真正的投资还是帐外资产)。 对外投资损失挂帐、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及破产或清 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挂帐,在取得下列材料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 时申报核销处理。 1、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一注销清算的法律文件(法院宣告破产;主管部门宣 告破产及破产赔偿的有关文件,工商、税务注销登记证明); 2、投资协议; 3、投资原凭证及帐页。 (三)基建挂帐。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概算数的挂帐,在 取得下列材料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1、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帐页;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庆算审计报告。 二十五、预算单位如何处理收支不实等情况? 答: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以及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的 帐务处理不当等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入和私设立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 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申报,经批准后可调整的有关帐目。 (三) 二十六、资金核实批复后各项资产盈盈、损失及资金挂帐的帐务如何处理? 答:预算单位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产权关系改变需增加或减少的资产,以及清理 出的帐外资产,可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入帐,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说明,待财 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批复后,再进行帐务调整。 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规定的权限审 核批复后,根据核实批复调整相关帐目。作如下处理: (一)各项资产盘盈: 1、流动资产盈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 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2、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资产基金。 3、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帐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 中的一般基金。 (二)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1、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 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2、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3、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 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二十七、省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规定如下: 1、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2、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并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后核销; 3、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0万元的,应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 作要求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处理。 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与标准。 二十八、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检查验收的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方式主要是: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采取预算单位对照检查、主管部门复(联)查,(抽查面不得低于 30%)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检查验收(选择原则上是对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一至二户)。 各部门(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1、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 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申报手续齐备。 2、按照统一制定下发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和软件,填制各类报表和录入数据, 信息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3、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漏洞, 加强了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二十九、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核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答: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核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否全面、准确,以及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和本部门抽查情况。 二是核查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清查登记是否全面、准确,是否有清查登记 工作底稿;债权债务是否经查证核实。 三是核查预算单位的各项经费来源是否清楚、明晰;收入支出数额是否真实.全 面,有没有虚列支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机构户数.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以及工资支出情况是否真 实、准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反映。 五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是否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对预算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并与收费 批准文件核对,对已交财政专户、未交财政专户和可用预算外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六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是否已按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清查,财 政的基建拨款数是否已在上报的财政拨款支出表中全面反映。 七是核查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 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如实上报反映,有没有存在少报,漏报和隐满不 报的情况。 八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表数据、整理建库等其他相关工作情 况。 针对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核查的具体内容的侧重点也会略有不同。 三十、预算单位怎样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建章建制和总结? 答: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建章建制和总结按以下方面进行: 1、预算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边清边改边建制,制定 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 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2、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加工,提出总结报告及 专题报告,逐级报送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 3、预算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 有关会计档案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十一、清产核资工作纪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各部门要求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在所属单位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基础上, 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各 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同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重点核查和验收。 (一)对未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 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可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 承担。 (二)对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要 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读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 财产物质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 责任;对干化大公为小公一化公为私一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财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问题的,按照国家 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五)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 《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六)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 同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收入 帐目,全部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 (七)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同级 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十二、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有哪些? 答:2001年进行清产核资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下政策: 1、在清产核资预算单位中进一步贯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等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2、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财清 [2000]3号)。 3、执行省财政厅《关放开展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粤财清 [2001]4号),《关放印发(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的通知》(粤财清[2001]5号),《关于做好预算清产核资户数清理工作的通 知》(粤财清[2001]6号),《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的通知》(粤财清[2001]9号),《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 知》(粤财清[2001]10号)。 4、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纳入本次预算的各类经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 办经济实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清产核资十条政策”(即国办发 [1993]2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文)以及有关企业 清产核资政策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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