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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计委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1]26号
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粤财综[2001]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其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进行管理。由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或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许可证》手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具有财规[2000]47号文规定8项 收费行为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 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4日 财规[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 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 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 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支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 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 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 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合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 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合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 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 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 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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