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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科高字[2000]148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粤科高字[2000]148号 各市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级高新区,各省直科研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图税发[2000]24号文和国家科技技术部因科火字[2000] 62号文精神,现将《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 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 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 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 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网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 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 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 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 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 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 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 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 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步骤进行。 第九条 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 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 转发的粤财法[1999]49号文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 序进行。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已享 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号: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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