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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粤财外[20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广东发展银行、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华侨信 托投资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 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6日 财金[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为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决定调整金 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 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 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 (不合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 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 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 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 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 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核算,并尽快调整有关计算机件程序,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地方金 融企业,并监督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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