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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财预[2000]79号
颁布时间:2000-09-29
2000年9月29日 粤财预[2000]79号 四会、兴宁市、徐闻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 导性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试点单位要通过住址组织学习和领会财政部《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联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研究制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县、 乡财政管理体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县、乡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 明确乡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乡镇 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三、在制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 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财预[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 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院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各地要按照 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财政体制进 行调整,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出如 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税 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事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 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 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支出范围, 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二、精减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 的统一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减、效能的原则,合理设计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 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要在逐步制定并实施 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 三、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 县、乡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取消乡镇统筹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新增加的农 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县、乡财政收 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 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县、乡要核定其上解 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县、乡,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县、乡范围内增收由县、 乡财政支配;县、乡范围内减收,也由县、乡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县、乡财政支出后 自求平衡。在确定县乡财政体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省、市与县一乡级的财力分配关系, 适度向乡级财政倾斜照顾乡级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农村 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对县、乡的财政风险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 四、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困 难和贫困地区的县、乡,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都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 其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的过程中要结合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县一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 况等因素力求科学与规范。同时要保证转移支付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完善乡镇国库,强化资金管理。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 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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