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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通知
粤财企[2000]183号
颁布时间:2000-11-27
2000年11月27日 粤财企[2000]183号 各市财政局、顺德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财企[2000] 4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财企[2000]48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青 财工[20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得如下: 一、 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 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 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 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 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如有差 额,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费用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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