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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0]70号
颁布时间:2000-11-10
2000年11月10日 粤财法[2000]70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科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 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 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 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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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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