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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并编制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通知
粤财预[2000]78号
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粤财预[2000]78号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电力局、省农村电话局: 为加强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现将《广东省省级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和省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基01-05) 及其说明发给你们,并就编制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范围 凡财政部下发的《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所列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 性基金收支,均应纳入2001年省级基金预算编制范围。 二、2001年省级政舟性基金预算编制时间 省直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布置2001年省级政席性基金预算编制 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附表的要求。将部门基金预算草案 及说明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预算处。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的特殊性。有关省级水利建 设基金的预算控制数由省财政厅于19月20日前下达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据以编制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并于10月27日前报送省财政万。 三、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 (一)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基金收支计划应综合考虑上年实际情况、本年变化因素及事 业发展需要等加以安排,确保基金预算科学、合理、符实。 2.量财办事原则:各部门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财办事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避免脱离财力可能盲目铺项目,影响预算顺利执行。 3.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支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应将有关支出项目按轻重缓 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并结合收入实际情况,按项目先后顺序安排支出,提高支出总体 效益。 (二)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应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层层汇总上报。 (三)部门基金预算草案应统一编制到类、款、项级预算科目,并落实到具体项 目。 四、严格预算执行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即具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 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将资金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预算单位,不得截留或留有机动数。 年度中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申请、拨付及使用财政资金。基金预算的调整应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按以土要求认真做好2001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编制过 程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厅预算处反映(联系人:叶梅芬,联系电话:8333 2375,8334283) 。 附件:一、《广东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二、省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基01-05表)及说明(略) 广东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审 批、执行、监督,保证基金预算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根据《预算法》及《关于制发政 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4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省级政府性基 金预算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细化预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项目,具体范围以每年财政部 制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为准。 第四条 省级政府笥基金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业务处及有关预算单位按各自 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预算处负责草拟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汇总编制并上报省级政府性 基金预算草案;监督省级基金预算的执行,办理省级基金预算调整和变更的各项手续 等。业务处负责具体布置部门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审核并汇总预算单位基金预算建议 草案,管理和监督部门基金预算的执行等。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下同)负责 向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编报本单位或本系统基金预算建议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本单位 或本系统基金预算执行。 第五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 为及时做好基金预算编制、报送、审查工作,应从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省 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具体编制程序: 每年6月,由省财政厅将编制基金预算的通知、要求、表式等布置省级预算单位。 7-8月,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和上年实际完成情况编制部门基金预 算,部门基金预算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编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其中用于基建支出的部分需附送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未立项的需向立项审 批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才能申请纳入部门基金预算安排支出。 9月,省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基金预算进行审核,提出部 门基金预算安排建议数。 10月,预算处在审核业务处报送建议数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省 级基金预算报省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大审批。 省人大审批通过后,即由有关业务处按要求于一个月内批复至省级预算单位。其 中含有属于基建支出的预算,应抄送省计委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 细化预算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应统一编列到类、款、项级预算科目,财政 部门按类、款、项批复到预算单位。 改进省级政府性基众预算编制方法。首先,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协调好基金 预算与一般预算编制工作,创造条件编制综合预算。财政供给经费的基金主管部门应 处理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协调安排问题,实现经费列补,有关基金预算和部门一 般预算的编制工作可同步进行。同时,财政部门府加强对基金预算的审核,避免资金 重复安排,凡是基金预算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应再从一般预算安排经费。其次,改革 基数预算编制方法,逐步实现零基预算。参照地方一般预算经费安排标准制定基金预 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专项资金等按发展需要和收入情况分年核定,已 完成项目及时收回预算,避免资金安排与使用脱节的情况。 第七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拨付 加强省级政府性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在严格遵守"先收后支"原则的基础上,改变 收支挂钩、先收后返的办法,严格按预算和支出进度拨款。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的拨付,由省级预算单位根据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省计委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及资金 使用进度等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并说明请拨资金的具体用途,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 付资金。其中属于补助下级的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单位拨款申请中所列资 金安排计划直接拨付下级财政部门;省级基金支出中按规定应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 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年度预算安排及工程进度等情况,直接将资金拨 付到项目建设单价。 第八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或基金收入执行数完不成预 算的,各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而报告。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的报 告,按业务管理程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调整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 调整幅度超过5%的要报省人大审批。 第九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把 细化预算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首先,严格执行预算执行报告制度。省级预算单 位应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并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 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向省政府和省人大汇报一般预 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如实汇报基金预算情况。其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 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违反基金预算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并从资金安排上进行必要的制约。 第十条 考虑到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部门与使用部门相互分离的特殊性,有 关省级水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等,按照《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 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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