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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粤财预[2000]7l号颁布时间:2000-09-09

     2000年9月9日 粤财预[20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财预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中央和我省推行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 认真学习领会财预[2000]125号文的精神,加深对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重 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这一工作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 议事日程。通过如强学习,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持为群众办 实事,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要把政务公开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并列入乡 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把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订规划和具体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各乡镇财 政所所长要亲自抓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 的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开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地、 有序地进行。要把这一工作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向农民做好宣传解 释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注重实效、量力而行,防止 形式主义。要真公开,不搞假公开;要长期坚持,不搞一阵风。要结合自身的环境特 点和工作实际,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管理, 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具体、形式多样。在公开的内容上,要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在公开的时间上,要明确长期公开和定期公开的公开时间以及随时公开的要求;在公 开的程序上,既规定政务公开阶段的各项程序,又要规定在政务公开之后,收集、处 理群众意见阶段的程序和方法;在公开的形式上,尽可能采用群众喜闻乐见,传播范 围广泛的形式。可以公开栏为主,同时辅以书面、广播、电视等形式;既可以与政府 的政务公开相结合,也可以采取单独公开的形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公开。 四、要加强与政务公开配套的制度建设,包括议事决策制度、承诺服务制度、监 督制度、意见信息反馈制度、来信来访制度、奖惩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 从而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确保政务公开顺利进行。要按照政务公 开的内容、形式、监督检查措施、组织领导等要求,制定政务公开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以县(市、县)为单位组织检查验收,保证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 财预[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国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进一 步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人民群众对乡镇财政政务的 知情权,进一步加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决定,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全面建 立和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落脚点,是党 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能否依 法行政,与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全面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 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 设,提高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 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来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 贯彻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李岚清副总理在199 9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围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 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进一步促 进财政工作的公开、公正、规范和高效运行。 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应当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执行。 (二)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开。 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实事求是,取信于民。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 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四)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方便群 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便于人民群众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 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乡镇财政管理活动中需要向群众公开的事项,包括: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 执行情况;财政支农资金的投放情况及使用效果;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农 村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征管政策、任务、进度和减免情况;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 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会计专业职称考试管 理等。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包括:乡村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农 村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各村由乡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征用土 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救灾救济款物 发放情况;优待抚恤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三)明示办事程序及规则,包括: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 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会议 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的开支使用情况;机关食堂开支情况;干部交流、考核、 奖惩情况等。 当前,尤其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大财政政务公开的力度。试点地 区要定期公布本乡镇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利用多种政务公开形式,向农民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使改革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 三、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借鉴试点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环境特点和工作 实际,本着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乡镇财政 政务公开形式,如会议、文件、广播、简报、明白卡、宣传栏、便民手册、电子触摸 屏等。要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 办事结果上墙。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乡镇财政部门的办事依据和收税、收费、执 罚标准等,要长期公开。年度预算与执行、财务收支等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定 期公开。其他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财政预决算要经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一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 要建立财政政务公开档案制度。及时、全面、如实地登记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 审核领导。 要做到“四有”。即有社会监督员、有举报箱、有举报电话、有意见工作簿,认 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 五、组织领导 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所在县(市)和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 所有建立财政机构的乡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确保今年内全面 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制度。已经起步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和规 范,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城市街道财政机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街道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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