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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财企[2000]201号
颁布时间:2000-12-05
2000年12月5日 粤财企[2000]201号 各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 0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 须高度重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必须主须 主要用于污染源治理和区域性污染的防治,不得挪用。各市代征的中央、省属排污单 位的排污费、要明确通知排污单位直接缴入省财政代收费专户、不得缴入其他过渡户, 仍滞留在过渡户的省级排污费,应立即缴回省财政代收费专户。 附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0年10月20日 财建[20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深化排污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严格排污费"收支两 条线"管理,促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 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诀定》(中发[1997]14号)规定的收 费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 三、排污费要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实行"单位开 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缴款方式。 四、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排污费收费票 据的具体管理、发放和监督使用办法,按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治理和区域性污染防治;不得修建楼堂馆所,不得截 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机关、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 构和宣传教育机构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 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研经费和 专项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的年度经费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部门正常工作运转所需经费 予以必要保障。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对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所需公用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环 境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要根据环境科研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轻重 缓急排序安排。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全 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 八、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要重点检查,限期整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指标、截留或挪用排污费 的,要认真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要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 以严肃处理。 九、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财政经费保障、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具体实 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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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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