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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粤财社[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10-08

     2000年10月8日 粤财社[2000]1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计委、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财社[2000]1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 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在医药卫生事业领域的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医药卫生服务和公共 医药卫生产品。因此,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要根据当地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要 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领域的支持。 二、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要求,各级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支出要保证政府履行卫 生事业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下 进行。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亦可通过银行 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 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国家基 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卫生资源 配置标准》(粤卫[2000]83号)发挥财政投入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区域卫 生规划的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要加强对卫生事业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改变重 分配、轻管理的做法,切实加强对卫生事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财务管理。要 结合部门预算的实施,完善卫生事业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的核实和管理工作;要结合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做好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卫生医疗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制度的基 础和配套工作;要结合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以及卫生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 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改革,统筹安排财政预算拨款。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备案。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社[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局): 现将《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附件: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 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 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财政和分 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 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 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 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 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 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 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财政预 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 证意见核定。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 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 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 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处理 和重大灾害防疫;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 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 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控制;妇幼保健工作; 健康教育;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预防医学应 用研究等。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 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 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接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 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 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 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 业。 (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 1、补助范围和内容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 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 贴。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是根 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2、补助经费核定方法 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按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发展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立项 顺序和经费补助数额逐年安排。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也可试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等办法。 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研究于以补助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医 学发展。通过公开招标、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后立项,按项目予以资助。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 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确定。 医疗机构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 质,由国家另行规定。 基水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 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 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定额补助根据完成的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 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具体核定可采用编制人员或单位服务量补助定额、服 务人口与服务面积综合补助定额等,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量包括:预防 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数、健康教育人次等。 三、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 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 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文件,按分级管理要求,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可由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私立非营利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 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 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中央有关部门视可能,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 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进行扶持。 四、政府补助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 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二)卫生机构应产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 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 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 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 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 购。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 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 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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