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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穗府[200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批 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计委反映。 附:广州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的请示        (2000年12月14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 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和市政府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 作联席会议精神,拟调整原来由市公安局代市政府征收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及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对使用外来劳动力单 位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具体调整意见请示如下:   一、调整市区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办法。   (一)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将原按省政府粤府函〔1992〕578号、〔1993〕107号、〔199 3〕320号文件和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文件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公 安局对外来暂住人员收取的每人每月20元或每人每月3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1〕76号、省物价局粤价〔1997〕293 号、粤价函〔2000〕96号文件和市物价局穗价〔1998〕44号文件的规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使用外来劳动力单位收取的每人每月7元或每人每月11 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合并并降低收费标准。合并后的收费项目名称仍为暂住人员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包括流动人员治安管理 费、外来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二)调整收费范围。   凡在市辖区暂住,按规定需要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的外来暂住人员,均 须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每人每月20元缴纳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有单 位聘雇的外来暂住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无单位聘雇的外来暂住人员由本人负责 缴纳。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可选择按月、季度或年缴纳。   (三)调整收费单位。   按照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暂住人员城市基础 设施增容费由市政府委托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征收。街镇公安、劳 动和社会保障、计生部门须派员进驻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按各自 职能把好外来暂住人员的政策管理关,协助集中统一征收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 费。    二、调整收费使用办法。   (一)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照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全部缴入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的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 费,由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 知书》,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持《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各网点缴款,凭银行开具的 统一收据回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 广州市IC卡暂住证》,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 可证》办理《广州市流动人员就业证》、《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等证件和查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手续。   (三)市财政局每月按各区暂住人员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总额返还80%给 区,优先保证街镇、居委、村委对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经费需要,其余20%由市统 一安排使用。   (四)返还给区的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实行专项拨付的办法,用于全区 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居委、村委暂住人员管理、劳动就业、计划 生育、治安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对暂住人员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电子化与信息化建设 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区政府自行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具体使用 情况,报市计委、市财局备案。由市统一安排使用的部分,每年年初由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计生委、公安局根据本部门对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用款 计划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优先保证对外来暂住人员 管理的经费需要。剩余部分,由市计委统一用于市统筹投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项目 的建设。市财政局根据先收后用的原则,按批准的计划拨款。   三、增城、从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区暂住人员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上述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原来的各项有关对 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的收费一律停止。以往有关规定如与上述办法不符的,按上述办法 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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