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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穗府[1984]57号颁布时间:1984-08-28

     1984年8月28日 穗府[198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 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派人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均应事先做好出访 方案(含出访任务;派出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外出天数、费用负担),并 以请示的公文形式,连同必要的附件(含邀请信、合同、协议等),经市主管局审核; 各区、县的属下单位,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主报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 府领导同志审批。在主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要分别抄报市外经委和主管委、办; 并将请示报告和外派人员的政审情况(如属市人事局负责政审的,要报政审表及档案 材料),抄报市人事局。市外经委、人事局在接到请示报告后五天内,要向市政府办 公厅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逾期则视作认可。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 批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持批复件和政审批件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   二、文教、体育的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归口市委宣传部审核;侨务、科技 和外事方面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由主管部、委、办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三、正局长以上干部率团出国和赴港澳,应在组团之前,先征得市长同意,后行 报批。   四、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属市管理的干部(包括委托战线管理的干部) 报市人事局政审;其他干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政审,并指定一位主要负责 人“一支笔”审批,严格把关。政审材料连同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五、凡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的单位,本单位没有外汇的,应由市计委加具意见后上 报。   六、出国和赴港澳人员要对口外派,政治可靠。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 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层层把好审批关,以利于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 我驻外使(领)馆或我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 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 市政府办公厅、市外经委。 本通知从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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