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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广告的通知
珠府[1995]62号
颁布时间:1995-08-04
1995年8月4日 珠府[1995]62号 乱张贴广告损坏了我市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形象,为了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 我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及批 准,按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张贴户外广告。 二、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对公共广告栏非法占用、损坏、涂污。 三、严禁在本市城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候车亭、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 配电箱、信箱、阅报栏等公共设施张贴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凡发布条幅广告、路牌广告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搞好维护、清洁并按时撤 掉。 五、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张贴 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公 安机关可同时注销其暂住证,对于无暂住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收容遣送。 六、临街的卫生责任单位应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的“包美化、绿化、包净化”的原则,及时清理管辖范围内乱张贴的广告,并收集 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占用、损坏、涂污公共广告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第一、第三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 人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所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全部清除 自己乱张贴的所有户外广告。 当事人逾期没有清除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乱张贴广 告上的电话号码、传呼机号码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及传呼机经营单位,由电信管理 部门及传呼机经营单位中断当事人电话及传呼机的使用。当事人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后,凭开机通知单才能办理开机手续。 今后凡乱张贴广告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从严处理。 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告。 广大市民对乱张贴广告的行为可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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