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4-17

     1999年4月17日 粤府办[1999]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创农业和农村 工作新局面的意见》(粤发[1998]21号),关于在我省东西两翼和 山区重 点扶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决策,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 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是关键。立足优势资源,确立主导 产品,建设商品基地,辐射带动农户,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 力、加 工流通能力、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大型或较大型的 农业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 专业化生产、 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加销、贸工农、经科 教紧密结合起来, 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农业从 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有利于使小生产向大生产转变,有 利于科 教兴农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有利于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的原则,敢于 打破部门、 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采用“提高一批、催生一批、改造一批、转制 一批”的办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多层次发展农业。   全省用3年时间在山区和东西两翼重点发展50家有实力、 效益好、规模大、 带动农户能力强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扶持 发展具 有自己特色的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要务求实效,防止 一哄而上 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省重点发展的50家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直接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独 立法人企业。企业经营规模达到省内同行领先水平,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 上,年 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   (二)实行产加销、贸工技农一体化的经营体制。企业开发利用区域农业优势资 源,建立起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主导产品突出,开拓国内外市场,有 效地促 进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 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 形成“公司+基地+农 户”的 生产经营方式,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中能有效地带动生 产和增加 农民收入。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获得纯收入1000 元以上。   (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有效地开发应 用新品种, 生产出名、优、特、新产品。产品有市场、产销率在97%以 上,净 资产收益率7%以上。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整体素质高。 企业重视 对职工和所带农户的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企业制度健全。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 则,按《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企业实行现代科 学的经 营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企业领导班子政治、 业务整体 素质好,团结务实,廉洁进取,懂经营、管理。   三、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   (一)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 计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18分。   (二)企业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计1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 18分。   (三)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使每户农户从中获得年纯收入800元的计10分,每 户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19分。   (四)企业当年实现利税达500万元的计1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 最高15分。   (五)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7%计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 15分。   (六)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7%以上,计5分。   (七)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计5分。   (八)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计5分。   四、龙头企业的认定和奖励   (一)50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认定标准和考核综合分达90 分以上。经省农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授予“广东省农业龙头 企 业”称号;考核总分达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经省市两级认可,列为省农 业龙 头企业培育对象。   (二)省设立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奖励经省确认并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奖金用于企业的科技和市场开发, 以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设一 等、二 等和三等奖。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实施。   五、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省财政从1999年起,连续3年每年拨款1500万元,作为挂牌省 农业龙头企业和培育对象的贷款贴息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农办、财政厅联合下 达。   (二)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在种植、养殖、科研、 销售、办公生活用地等,照章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一 定时期 内给予优惠。   (三)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的厂房、市场、保鲜、储运等基础设施建 设,享受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优惠。   (四)允许以带动农户或饲养生猪为主的省农业龙头企业和年产肉猪1万头以上 的企业,设点自行屠宰和收购周边乡镇生猪屠宰上市经营。   以上(二)(三)(四)项政策优惠,由省税务、贸委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 办法。   六、组织领导与管理   省50家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政府主管农业领导挂帅,组织有关部 门做好协调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省农办和各级农委(办)负责。各市、县 都要加 强对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   省对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一)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接受考核的农业企业于每年底做好自我考查,把 企业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 省农业龙 头企业考核表,连同当地(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报 市农委 (办),由市农委(办)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对达到标准的企 业,经市 政府确认后由市农委统一向省农办推荐。省农办根据各市推荐的情况, 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考核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已确认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的第一年给予“提 醒注意”,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 亨受省 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列入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第一年考核 不合格, 取消其资格。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二)本方案由省农办负责解释。 (4)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