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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57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粤府办[1999]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我省电力工业结构、降低电价、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 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一抓到底。   二、对未经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立即停建;凡 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一律关停;对柴 油机发电机组,要综合考虑电网负荷平衡需要,柴油机发电厂还贷情况,发电成本高 低及服役期长短等因素,制订逐步关停计划。对那些成本较高、能耗较大、污染严重、 还贷已基本完成的机组要先行退役。   三、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指导、监督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 环保局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各市经委要会同市电力(供电)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核实 小火电机组(包括企业自备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6月28 日前报省经委,并抄报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环保局。由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 研究制订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地在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委反映。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44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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