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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1999年1月28日 粤府办[1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的部署,我省从1999年起,建立独立核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 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 制度,各县(市、区)统计局及有关工业企业须将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3日前 上报当地统计局,各市统计局审核后于月后15日12时前将分企业及综合资料上报 省统计局。 二、要积极配合国家建立全国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全国5000 家联网直报企业中,我省有601家,从1999年起,通过网络向省统计局定期直 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通过网络与国家统计局直接联网并反馈各 种信息,为企业提供宏观政策信息。 以上两项改革的具体方案,待国家具体方案下发后,由省统计局、经委根据国家 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统计工 作。按照建立全国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报送制度要求,认真落实联网方式, 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省和国家统计网络。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的统 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 依照《统计法》准确、及时地上报各 种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 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8〕144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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