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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粤府办[1999]61号
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粤府办[19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 [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 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作为今年农 业和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以农业部门为主,明确各部门责任,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 要加强督查,决不能走过场。 二、在清理债务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将 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 加重农民负担。 三、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哪个地方的问题由哪个地方处理好。明确清查和处理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责任,不得将矛盾上交。对乡镇一级不良债务的清查,由财政、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债务的清查,由农业部门负责。机构编制、金 融、税务、纠风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密切配合。 四、县级审计部门要对乡镇财政进行审计,严格执行乡镇政府负责人任期、离任 审计制度。农村审计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以及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离任审计。 各地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情况,要按农业部的表格要求,由市统一汇总 上报,具体时间以表格下发的通知为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清查处理情况于今年11 月底前报省农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 40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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