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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
粤府[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粤府[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1999年我省外贸出口总值力争比上年实绩有所增长、新签合同利 用外资额力争继续有恢复性增长和实际利用外资预期目标为130亿美元的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 (粤府[1998]36号)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粤 府[1998]57号) 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 作为1999年鼓励扩大外 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出口 退税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出口退税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 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应由各级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有的地方仍 转嫁给进出口企业承担的做法,必须改变。国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 加强协作,对出口退税积极完善分类管理等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 度。 二、继续实行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的办法,鼓励企业多出口、 多创汇。 1999年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对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万美元 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含5%),或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 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省属国有外经贸公司 和省属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具体由省外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 超基数出口实际收汇的情况,逐个企业核实数额后由省财政厅核拨。各市县也要制定 相应的扶持措施。 三、返还进出口企业所得税。在比1998年出口收汇有所增长的前提下,对国 有外经贸公司按实际上缴所得税额的30%予以返还;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上缴所得 税按当年自营出口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总额比例的30%予以返还。返还的所得税数 额,由同级财政逐个企业核定后返还。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四、各级金融部门要努力解决企业出口资金困难的问题。 对有稳定货源渠道、 销售市场和有效益的国有外经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所需资金,商业银行要按 国家法定利率予以优先安排。要认真落实对外经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有关规定, 对外经贸亏损企业的“二有”(有市场、有效益)出口产品实行封闭贷款,扶持企业 扩大出口。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规定,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信贷投入,重点支 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出口企业,实行开证、发放打包放款、押汇、 贷款回收一条龙服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出口 大户的资金需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国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国外银团贷款,支 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在企业有突发性增加出口的特殊情况下, 相应调整核销单发参数,优先保证企业出口。 五、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省体改委、外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抓紧研 究,尽快成立省属外经贸系统国有资产控股公司, 代表政府行使出资者权益,保证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要充分考虑和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外经贸企业上市。 六、积极支持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有关来料加工装配业 务税收的规定,以及外经贸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292号)明确的有关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进出口 企业的规定,对经外经贸部确认并授予进出口企业编码的各类企业和省政府审批的进 出口企业承接的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 税、消费税。 七、研究制定鼓励民营或私营企业利用外资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措施。私营 企业利用外资,凡是不涉及许可证与配额的,享受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同等待 遇,按现行审批权限审批。对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民营或私营生产企业,外经贸部 门应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多种途径给予进出口经营权,并对有关人员出入 境给予方便。 八、努力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各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克服困难,办好现有 的企业,特别是帮助已建项目的投产和已投产(开业)企业的增资扩产,以增加企业的 存量和扩大出口。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省和广州、 深圳、珠海、 汕头市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做好确认和考核工作,使其能及时享受国家 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依法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收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公开对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对属省市地方收费部分要逐步做到 一个口子一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收费政策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优惠, 凡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有幅度的,在全省范围内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今后除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外,我省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向外商投 资企业收费,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收费。各级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属企业收 取管理费。 物价部门要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加 强监督,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海关、商检、 动植物检、卫检、 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要从低收费并简化 手续,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 十、对被确认和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财政、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同时, 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在确 认期内可按核定的标准减征30%场地使用费。 十一、对经主管海关确认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 国产化程度高、 国内配套企业多、内部经营管理完善、进出口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内各级海 关在报关、监管、核销等方面给予方便。包括有条件的企业与海关电脑联网简化台账 手续,实行集中报关、优先设立保税工厂及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海关派员驻厂监管 或聘任企业有关人员协助海关监管, 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对开展加工贸易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发加工手册,对转 厂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发转厂专用手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大户和经海关确认的 出口超亿港元的来料加工企业,海关在货物进出境等方面给予方便。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各类外经贸公司签 订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和合同。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审核发放以及保证金 台账手续,在企业报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当天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 十三、放宽对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的管理。凡属省管的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商品计划,切块下达各市,由市直接安排给企业,并按企业实际出口能力满足 企业的出口规模要求。 十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直通港澳的自货自运厂车的限制。对投资额在 3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进出货物 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办理自货自运厂车。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措 施,抓好外向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创外经贸发展的新优势,确 保完成今年的各项外经贸任务,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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