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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5-14

     1999年5月14日 粤府[1999]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广东省“九五”及2010年人才规划纲 要》,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的范围包括我省所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 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并经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教学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四)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 来粤创业方式:   (一)到我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二)来粤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 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三)短期应聘来粤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短期来粤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项目。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利用各种途径主动与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联系, 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加强对外广泛宣传、交流和联络。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办高科技企业、“三高”农 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有关服务和政策允许的优惠条件。对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 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到我省国有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对取得明显经 济效益者,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省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 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最高可达35%;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第八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直接从境外来粤创业,可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带进自用 科研、办公、生活用品。   第九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公安、外事等部门应简化办理再出国手续,保证 其来去自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在粤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 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 活动的高级人才,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如编制、职称、工资、用人指标受到 限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追加。   第十一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经过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可以不受来粤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 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若在非集中 评审时间内来粤工作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第十二条 对来粤工作较长时间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 的安家费用,并帮助解决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来粤单程旅费。   第十三条 来粤定居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建设增 容费,公安部门凭各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为他们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的工作 岗位,可由接受高级人才的单位协助解决。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教育部 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时可给予适当照 顾。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知识、技术、专利、信息等形式来粤创业,用人 单位与来粤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来粤创业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要关心和爱护,优先解决他 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六条 来粤创业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 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 者,政府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省人事厅是我省吸引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资格的确认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能范围 内,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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