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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粤府[1999]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 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精神,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 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宗旨   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其宗旨在于 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 等学校与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 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 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从1991年开始实施省级工程中心组建计划。通过几年的 努力,截止1998年底,全省共组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81家。按照广东省“九五” 计划安排,到000年要组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100家。这是我省科技工作的一项 长期性任务。   工程中心建设,对促进我省工业、农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 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发展。   为了重点扶持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企业的发展,增强重点大企 业、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能力,省委、省政府决定,择优扶持50家重点发展的工业 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工程中心), 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工业技 术开发的重要基地。这是当前我们组建工程中心工作的重点任务。   二、目标和原则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   --通过工程中心建设,强化企业的工程化研究开发,提高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和占有率,在重点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   --通过省财政近1亿元的资金投入,带动相关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基本建设投入 25亿元以上,每年对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5亿元以上。   --通过工程中心建设,造就和聚集一支5000人左右的高素质的研究开发队伍, 成为我省工程化研究开发的骨干,使我省企业的研究开发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培养一 批学科、技术带头人。   --每年研究开发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有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有商品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100项以上;每年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 收创新50项以上;每年申请专利100项以上。为产业发展不断提供高水平的技术 资源。   --每年提供一批科技成果向同行业、或其他行业辐射、渗透,带动行业和产业的 发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每年新增产值100亿元以上,新增利税20亿 元以上。   --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与国内国际建立比较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为实现以上目标,工程中心的组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长期工作与重点任务相结合。把依托企业组建工程中心的工作与择优扶持 大企业办好工程中心的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择优扶持要以前期的组建工作为基础;在 择优扶持大企业办好工程中心的同时,要继续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组建省级 工程中心。   (二)产学研相结合。要以大企业为主体,依托企业组建或择优扶持重点工程中 心。同时,要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在工 程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企业目标与行业目标、社会目标相结合。工程中心必须实行开放性管理, 一方面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需求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行业、产业发 展对技术的需求,开展必要的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并且要为社会提 供优质科技服务。   (四)政策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工程中心的组建、乃至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必须以市场导向为主,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但决不能有过多干 预,更不能包办代替。   三、组建程序   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重点工程中心,已组建的工程中心通 过考核审批后纳入;新组建工程中心经论证批准后纳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省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2.属于省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 品,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上年度销售额在8亿元以上,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年 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3.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保证落 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2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 1.5%以上。   4.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5.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有明确的研究 开发任务。   6.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人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 学位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7.建立了有效的运作机制,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申请、立项和审批   1.已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需提交《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 请书》及有关材料,报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进行考评审查,提出批复意见。   2.新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中心的企业,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 理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企业填写《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所在 地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出具意见,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2)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 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3)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重点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提交《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 委。   (4)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 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5)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 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6)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重点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订《广东省重点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四、运行管理   (一)内部运行管理   1.重点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和工程项目的 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2.重点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依托单位是重点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 障条件,为重点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重点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3.重点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 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点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 业会计核算规程》。   4.重点工程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 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5.重点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单位自筹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各级 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6.重点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筹集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企业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 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收入、其他资金。   (二)外部管理   1.重点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 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2.重点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3.实行动态管理。省科委、计委、经委每两年一次会同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已 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工程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 评不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 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销其重点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 政策。   4.重点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扶持政策   (一)重点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各项优惠政策。   (二)重点工程中心建设初期,省财政视情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投入。   (三)重点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省科委、计委、经委及其他部 门的有关计划。   (四)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 设备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其中,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 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五)重点工程中心进口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经省科委审核后,报请海关批准, 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重点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 优先办理。   六、实施进度   计划分两年完成组建工作,1999年完成30个,2000年完成20个。力 争用5年时间达到组建目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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