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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东省委员会调研组关于贯彻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条例》情况的调查和建议
颁布时间:2000-10-13
2000年10月13日 为了推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 营经济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最近,省政协会同有关 单位联合组成调研组,赴佛山、汕头、河源等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 如下: 一、贯彻《决定》和《条例》的做法和效果 自从省委、省政府出台《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后,各地认真贯彻 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市普遍通过召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座谈 会、私营企业表彰大会,举办培训班、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对《决定》、《条 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认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企业主也深受鼓舞。 (二)在政治上关心私营企业主。许多市、县把推荐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主当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一项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有 的还通过引导,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和党、团组织。 (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为了做到在政策上一视同仁,许多地方采 取了对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对待的政策,投资立项不再分所有制。有的 制订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投资实施办法。有的还积极推行“缴费 卡”制度,对制止“三乱”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在业务上积极扶持。一些市把私营企业作为进出口业务的生力军,经常组 织私营企业主出国考察,进行经贸活动。部分市私营企业协会也积极组织会员到国内 外考察,以及组织产品参展。有的市县(区)还组建了个体私营经济协调服务机构,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看,我省各地对贯彻《决定》和《条例》是认真、积极的。通过前段工作, 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普遍增强了信心, 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已占主体地位,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力量和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其税收也成 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个体私营经济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仍有顾虑。“左”的思想和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现象 仍然较普遍。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不敢承认所占的实际比例,担心戴 上资本主义的帽子。一些私营企业对外打出国有、集体、外资多块牌子,以应付某些 政策上的不平等竞争。 (二)一些地方贯彻落实《决定》、《条例》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由于宣传工 作不深入,部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至今仍不知道出台了《决定》和《条例》。一些 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认为贯彻《决定》和《条例》是工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在一些 地方,缺少检查、督促和综合协调,解决人才流动难、评定职称难、贷款难、获取信 息难的措施没有跟上。群众反映“政府承诺多,兑现少;文件多,落实少”。 (三)“三乱”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市、县反映,营运车辆的季审往往只收费不 审查;卫生部门年年向个体工商户发“卫生信得过单位”牌子,一年一换,每换一次 收500元,每季度向个体工商户收卫生防疫费1000元;城监部门收取“户外广 告费”300元;交警部门对外地车辆收“进城费”;环保部门以噪音超标为由,对 私营家具厂每月罚款3200元,导致该企业歇业转移。在一些市有30个职能部门 向个体私营企业主伸手要钱,仅卫生防疫部门的收费项目就有卫生许可证费、送检费、 抽样费、评价费、饮食行业体检费、健康证费6项 之多。 (四)贯彻《决定》、《条例》的有关政策、措施未落实到位。有一市某私营企 业主收购一家国有酒楼,需配电300千瓦,该市电力局要求按每千瓦缴纳300元 押金,共9万元,否则就拉闸停电。据了解,国有、集体企业无需缴纳这种押金。这 类问题在个别市也存在。一些市有关部门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美容院、发廊、理发 店等纳入特殊行业,每吨水收3.2元,而国有、集体宾馆用水每吨仅收1.6元。 某市一家高科技企业,在参与收购某国有企业时,当地银行原已同意其办理物业抵押 贷款手续,但得知对方是私营企业后就变卦了。有些地方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经营废品回收业,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不得不租用国有或集体公司执照经营,并向 其缴纳管理费。 (五)政府职能的转变还跟不上形势发展。政府的行政职能与社会中介机构职能 交叉,收费项目多但服务水平不高。还存在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有利的事抢着干,没 利的事没人管。 (六)执法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较差。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 随意性较大,以收费发证代替监管。如某市一家私营企业主的妻弟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执法人员将其企业工人全部赶出厂房,贴上封条,强行停产整顿,造成该企业的经 济损失近30万元。“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比较普遍。 (七)一些个体经营者素质不高。在一些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中不守法经营、 坑蒙拐骗、偷逃税款、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针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 要通过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克服“左”的思想影响,消除顾虑,积极地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即将加入 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更应平等对待个体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决定》和《条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 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心,统一思想,掌握政策。同时,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主充分了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提高自我 保护意识和健康发展意识。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和《条例》 中要注意在政治上进一步关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管理上进一步提高服务水 平,以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快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摒弃歧视个体、私营企业的观念, 坚持以效益、还贷能力和信誉为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来选择贷款对象。要依 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文件精神,尽快组建多种多样的中 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还要在严格审查条件和认真分析可行性的基础上,支持私营企 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坚持以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四)努力实现市场准入制度。要根据改革的方向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积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决定》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 展的通知》(粤府[1998]3号)的规定,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限经营范 围、不限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个体私营经济经营的项目外,一律放开经营, 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 (五)高度重视引进人才。知识和人才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 明显,知识产权和人才入股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政府部门要按照《决定》和 《条例》的要求,积极为人才的引进、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放宽知识产权和人才入 股的限制。 (六)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在价格、收费政策上要一视同仁,对个体私营经 济不公正的价格、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依据《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制定的《缴费卡》收费,并把《缴费卡》送到每个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 手中,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势 在必行,但有些具体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例如,临时工应如何缴纳保险金, 参保人数如何核定,保险金如何转移、支付等等,都需制定比较具体的措施。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管 理,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其向管理现代化、科技型、外向 型方向发展。要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所占经济比重较大 的地区,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应注重质的提高;对发展较慢、占比重较小的地区 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倾斜政策,予以扶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 会要充分发挥其纽带和桥梁作用,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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