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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
粤发[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2-04
2000年2月4日 粤发[2000]1号 为落实江泽民同志对我省提出的“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现 代化的要求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海洋优势,开创海洋经济发展新局 面,现就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洋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海洋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科技进步,对海洋资源 实行整体、优化和保护性开发,推进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各产业协调与可 持续发展。重点发展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工业等四大产业; 抓好海域使用、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产业规划、海洋科技等五项综合 管理,推动海洋经济全面发展。 海洋综合开发的目标是:从现在起,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我省建设成为海洋 经济强省。具体达到:开发水平实现从传统开发向现代化海洋开发转变,从粗放式开 发向集约式、生态式开发转变,从低层次的产业结构向高级的产业结构转变;全省海 洋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在10%以上;海洋第一产业整 体素质明显提高,第二、三产业比重明显上升,结构优化;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占有相 当的比例,逐步形成发达的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海排放总量 控制,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海洋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海洋监测 监视网络全面建立,海洋灾害的危害减少到符合国家规划的要求。 二、进一步提高海洋渔业综合开发水平 大力培育渔业龙头企业。改变渔业分散经营的状况,按照渔、工、贸一体化经营 的思路,形成一批渔业龙头企业。金融、财税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 头企业的政策,大力支持渔业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扶持一批跨产业发展的海洋龙头 企业。 加快水产种苗工程建设。以省级原良种场为龙头,以市县种苗场为基础,形成覆 盖全省又各具特色的原种、良种和种苗繁育体系。近期重点建设惠阳澳头马氏珍珠贝、 大亚湾石斑鱼、湛江斑节对虾、硇洲鲍、汕尾杂色鲍等5个省级原良种场。省财政继 续给予省级原良种场一定资金支持。尽快出台广东省水产种苗管理法规,加强水产种 苗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从事经营水产种苗原种、良种繁育。引进种苗按国家有关规定 免征进口关税。 加快水产品市场建设。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产品批 发交易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市场需要,省重点建设好广州黄沙国家级以及汕头、 湛江、深圳、珠海、南海等一批区域性大中型水产品批发市场。沿海各市要围绕批发 市场和中心市场配套建设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吸引各种资金投入市场建设。凡纳入省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可先安排好用地和政策性贷款。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市场的行业指导和管理,逐步推行水产品统一进场交易和 报价拍卖制度。拓展国内与国际市场。鼓励各地建立水产品流通协会、渔业技术协会、 渔业互助保险等各种服务性组织,建立全省的水产品贸易信息网络,逐步扩大“网上 经销”。 积极扶持海洋增养殖。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水产养殖基地,近期重点建设珠江口咸 淡水优质鱼养殖以及深水网箱和沉箱养殖、粤东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鲍、粤西珍珠和 对虾、贝类养殖等现代化示范基地。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荒滩和废 弃盐田进行养殖,此类养殖自领取养殖使用证之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建立养 殖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机制,促进海水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努力推进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预测目标 的精神,切实加强海洋捕捞渔业的管理,严格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建立健全捕捞许可 证管理、渔船建造审批、渔船报废更新、渔具渔法管理等制度。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和 捕捞强度,调整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和布局,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继续扶持和鼓励 发展远洋捕捞。 加强与港澳有关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港澳流动渔民的区位优势,支持港澳流动 渔民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跃产品流通;发挥港澳流动渔民的桥梁作用,促进粤港 澳海洋综合开发的优势互补。 三、大力发展海洋二、三产业,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加快海洋运输业发展。合理规划和调整港口布局,明确各类港口的功能,建设一 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枢纽港,以港口为依托,带动临海工业、旅游业、服务业的 发展,提高港口的综合效益。加强行业指导,合理配置港口资源。加快发展海洋运输 船队,以适应外贸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 大力发展海洋旅游业。依托沿海城市,合理规划、利用、开发和保护滨海旅游资 源。在突出海洋特色旅游、生态旅游,提高文化品位,加强与其他产业结合的基础上, 形成若干个在国际国内有知名度的滨海旅游胜地。加强粤港澳海域旅游的合作,争创 世界旅游品牌项目。 积极发展海洋生化、制药、油气和船舶修造等海洋工业。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 积极推广海洋药用动、植物的人工养殖。加强海洋药物研究与生产的结合,加快海洋 药物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步伐。引导企业开发海洋生物系列产品。扶持已初具规模的海 洋药物产品创名牌、上规模。大力支持、配合、参与国家有关部门开发南海油气田, 发展与油气开发相关的产业与服务业。通过“三改一加强”,提高我省船舶工业在国 内外的竞争力。 四、加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临海各经济区的发展,实施中心区域带动的海洋 综合开发战略 赋予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省有关部门和珠海市要积极为万 山开发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帮助试验区高起点、高标准地搞好综合规划; 支持试验区以海岸带为依托,建立试验区的陆地发展基地。万山开发区要大胆实践, 重点探索海洋综合开发的规划和管理,以及综合开发与对外开放、科技兴海的关系, 把试验区办成全省海洋综合开发的示范区。重点建设海洋渔业、海岛旅游、仓储与海 上补给三大产业。 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等沿海城市为重点,以海岸线和交通干线为纽 带,逐步形成包括珠江口海洋经济区、粤东海洋经济区、粤西海洋经济区、海岛经济 区在内的临海经济带,形成综合开发新格局。各经济区要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产 业,形成海洋综合开发的区域化布局。 五、大力推进科技兴海,提高海洋经济的科技含量 以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湛江海洋高新科技园和广州海珠区、南澳国家科技兴海 示范基地等为基地,集中抓好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海岸带区域水资源开发和 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能源及矿产开发技术、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技术、海域 资源和环境评估技术、海洋监测及海洋灾害预报预警技术、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技术以及其他海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省科委和省海洋与水产厅会同有关部门做 好协调工作,抓紧实施《科技兴海规划》。 加强科研与生产相结合,走产、学、研一体化的路子。组织中央驻粤和我省科研 单位、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兴海重大技术的联合攻关。办好湛江海洋大学 和我省各综合大学的涉海院系,为我省培养海洋高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科研开 发。要充分发挥湛江海洋大学在我省海洋科技开发中的龙头作用,使其成为我省海洋 开发研究中心。各市、县要积极推进科技兴海战略,重点解决实用技术的开发、应用 与推广。 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海洋科技与管理人才,抓好海洋科技队伍建设。 重视和加强在职培训与海洋科普教育,省委组织部、省海洋与水产厅、省高教厅要组 织沿海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到湛江海洋大学进行短期培训,组织专家到基层推广实用 技术。湛江海洋大学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渔民子女入学。 积极开展国际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海洋技术,抓好对引进 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引进国外优秀人才,选派优秀青年企业家、科技骨干和行 政管理人员到海洋科技发达国家培训。 六、提高海洋产业对外开放水平 海洋渔业要把培育种苗、提高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作为引进内外资和技术的重点。 鼓励外商到我省开办水产种苗生产基地,引进境外新设备、新技术、新品种、新饲料 和集约化养殖技术,推动一批有特色的种苗基地和农牧养殖基地上新台阶。引进水产 品精深加工技术、包装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变我省水产品加工长期滞后的状况。交通 运输业要依托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等沿海港口城市,加强与港澳和内地的 合作,发挥我省对外对内联系的区位优势,扩大出口货源。 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培育一批有国际地位的海洋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 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增加出口创汇。密切与海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确立一批短、中、 长期的交流合作项目。 七、建立多元化的海洋投入新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起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群众自筹、吸引外资等开 放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省和沿海各市、县要将海洋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鼓 励外商采用各种投资方式兴办海洋外商投资企业。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积 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综合开发。鼓励发展民营海洋经济。加快海洋基础设施的产 权制度改革,鼓励向有发展前途的港航等基础设施投资,对投资项目实行“谁投资、 谁受益”,提倡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允许使用权、经营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 鼓励涉海科研单位和专家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海洋龙头企业建设。 从2000年起五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海洋综合开发资金,主要 用于重大科技兴海项目,建设远洋渔业海外后勤基地、种苗工程、特色品种养殖和海 产品市场,海洋环境整治和减灾防灾,海洋综合开发新机制的探索,包括建立试验区 和同中央驻粤机构的共建等科技性、基础性、公共性、示范性、风险性项目建设。专 项资金由省海洋与水产厅做出计划和预算,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安排。 八、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制定全省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沿海各市要制定海域开发总体 规划,报省政府审批。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相衔接。加快研究制定海洋开发与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沿海生物多样性保护、 海岸带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强化海上执法管理,加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 组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经费可按规定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强化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 费征收使用暂行标准》和《广东省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规定》等,推行海域使用证 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 审批制度。大中型用海和围海、填海项目要按规定严格审批,所有围海、填海建设项 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1995年以来尚未完工的围海填海项目要进行清理。 省、市、县收取的海域使用费,除上交中央财政外,全额返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于 海洋开发和管理。 加强珠江出海口以及全省主要干流入海河口水域、滩涂的管理。处理好海洋开发、 防洪、船舶通航的关系,不准乱围乱建乱挖和过度围垦。围垦造地的审批权依法统一 收归省政府。 切实加强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灾害的防御。建设项目对海洋资源造成的损 失,要按照“谁建设、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处理。各港口要建立和完善污水与废 弃物的处理设施,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船舶污染物和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实行主要 污染物排海排放总量控制,规范排污口设置。加强对海岸带、防护林以及红树林、珊 瑚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建立一批天然渔场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区经费由 同级政府解决。办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的阳江海陵湾渔业资源持续利用示范区项 目。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立海洋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和油污处理应急系 统。采取共建、交流等形式,加强与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的合作,在管理、科技、防 灾减灾等方面,为涉海产业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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