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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粤府[1987]134号颁布时间:1987-11-28

1987年11月28日 粤府[1987]134号 最近,国务院同意我省把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范围从原来的"小三角"扩大为" 大三角",同时在沿海开放城市的汕头、湛江市,以及茂名市和惠阳地区的部分市、县 贯彻农工贸的方针,列入经济开放区的范围,享受中央[1985]3号文件规定的 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开放区范围扩大的三十个市、县(包括茂名市郊区和湛江市郊区)的市 区和城关区,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享受中央[1985]3号文件和粤府[1 985]147号、粤府[1986]7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上述市、县建立重点工业卫星镇,应按粤府办[1985]65号文件规定 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将材料报省贸工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综合,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享受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以上通知,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经济开放区范围扩大的三十个市、县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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