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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01号
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粤地税发[1999]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基 字[1998]10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省局补充明确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精神,国有投资公司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应 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其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包括委托贷款损失的本金 部分)可在发生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二、国有投资公司收回已作税前扣除处理的投资损失,在纳税申报时作调增所得 额处理。 三、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国有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审核,必须按省地税 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 6]02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1.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 粤财基[1999]38号)(略) 2.财基字[1998]1028号(略) 3.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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