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州市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5]005号
颁布时间:1995-05-13
1995年5月13日 穗劳险字[1995]00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单 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 业,现将劳动部劳动部发[1994]504号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生育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均须按规定参 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时(包括流产)时,可 享受下列待遇: 1.按照《生育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按照《生育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的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顺产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5%发给; 难产或者双胞胎及以上的按50%发给)。 4.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配偶,以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 定享受的假期计发的工资。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部额的0.7%缴纳。 四、女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生育保险费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拨给该 职工所在单位。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企业不再重复开支。 五、属本通知已明确范围内的的用人单位,必须遵照市政府[1993]第1号令的有关 规定,严格按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和管辖范围分别向 市、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时上缴生育保险基金。私营、个体工商户由所在 区、县级市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征集。逾期缴纳的,按市政府[1993]第1号令第十 四条进行处罚。 市、区、县级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集中储备和支付。 六、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的开支渠道,按照市政府[1993]第1号令第十条执行。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七、生育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发放标准于每年七月份调整。调整前仍按原规定的标 准缴纳和发放。 八、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含外地临时 工)列进名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迭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九、女职工所在单位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费,须填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表》一式 三份,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女职工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的《计划发育准生证》。 2、女职工本人身份证。 3、婴儿出生证或夭折证明(属难产的需有医院开具证明)。 十、市、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作为管 理费。 十一、本通知未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市 政府[1993]第1号令)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