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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通知

穗府[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穗府[2000]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以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一 次十分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有着重 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 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我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动员近6万名普查工作人员承担普查 登记工作。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关键。朱鎔基总理签署的《第 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第277号令)规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 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农 村地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体。按照这一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选调第五次人 口普查工作人员的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任务和素质要求人口普查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普查机 构工作人员以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陪调员。普查员的任务是普查前绘制小区地图、 摸底,普查登记期间直接入户接受申报,查点询问,当场登记,填报普查表以及复查、 过录、汇总等;普查指导员的任务是具体指导、检查普查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和事后质量 抽查、汇总、编码等工作;陪调员的任务是配合协助普查员做好上门摸查和普查登记工 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 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人员担任。普查 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上述 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并考试及格后,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联 合发给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方能上岗从事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原则   人口普查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普查登记任务。因此,要尽量选调 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按照普查登记的工作量,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 (市镇300人左右、农村250人左右)配备1名普查员;每3-5个调查小区配备1名普 查指导员;陪调员人数按实际需要配备。各区、县级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选调普查员时要 有5%左右的预备数。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本区、县级市人口普查的工作量计算选调普 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结合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的实际情 况,确定辖区内各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 应选调人员数量。原则上按各单位1999年12月干部、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上的单 位按1.5%的比例选调,不足100人的单位选调1-2人。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办法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在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各区、县级市人口普查机构会同组织、人事、公安、劳动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镇 人普办,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从各单位选调的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和街、镇 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单位宿舍区相对集中分布在其他辖区内的,应根据实 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按比例分配普查员给宿舍区所在辖区统筹安排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符 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退回重选。如因特 殊情况,不能按要求选调普查工作人员的,由该单位出资聘请人员,并经所在区、县 级市人口普查机构审核认可。   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 并督促下属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数量,向当地区、县级市和街、镇人口普查机构报送 名单,按时完成选调任务。   四、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到位时间和工作期限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流程的安排,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在八月底前选 调完毕,随后接受培训,参加户口整顿、摸底调查及正式入户登记、复查、事后质量 抽查和汇总、编码等工作。工作时间:普查员为2个半月左右,普查指导员为3个半月 左右。陪调员要在九月底前选调完毕,工作时间为1个半月左右。具体报到和返回原单 位时间由各区、县级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决定。普查任务完成以前,原单位不得调动普 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五、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工作待遇   从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选调的普查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交通、伙食补 贴等待遇不变,均由原单位负担;普查登记期间所在区、县级市和街、镇人口普查机构 适当给予补贴。   从农村选调的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办法,由区、县级市和街、镇人口普 查机构自行决定。   以上办法和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选调人员的工作如期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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