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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穗办[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穗办[2000]13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提出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控制 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文件精神,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廉政办对已定期开展的160项全市性的检查、评 比和表彰活动进行了清理审核。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决定保留其中的25项、撤销 61项,其余的74项合并为24项。现就今后加强对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 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市委、 市政府审批。 (二)党委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属下单位举 办的,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经市委 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 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的市委副书记、秘书长 审批。 (三)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及属下单位举办的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 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 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 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审批。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 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市委备案。 (五)举办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和名称、依据和 目的、方式和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经费预算及来源,以及其他需要说 明的情况等。 (六)被撤销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不得继续举办;今后新增加的项目一律 按规定报批,违者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及中央文件明确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下列情况上原则 不予批准:一是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二是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三是没有正 常的检查、评比、表彰经费,可能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由若干机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内容有交叉、重复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在 报批前应相互协调,联合组织。 (三)经批准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 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开支。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要注明批文文号。活动 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活动的组织情况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报告并 抄送市委廉政办备案。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重点查处借检 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及用公款“吃喝玩 乐”等问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人的纪律责任,有关单位有权抵制并及时举报。 (五)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清理的决定,对有关单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资金预算 进行审核,从财政上严格把好关。 各区、县级市和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使有关活动依法 有序地进行。要对本地区开展的各类全区或全市性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进行一次 认真清理,并于今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委廉政办。 有关清理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广州市保留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 2.广州市合并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 3.广州市撤销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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