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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文政发[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2-23

     2000年2月23日 武文政发[2000]4号 各区文化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文化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多渠道筹措 资金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武政 (1996)139号]的要求,特制定《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现将 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结合武汉 的实际,特制定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捐赠范围   1、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市、区级的艺术表演团体(京剧团、汉剧院、楚剧团、歌 舞剧院、话剧院、杂技团、乐团、说唱团、儿艺等)、艺术院校、艺术创作研究机构。   2、市、区级的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艺术展览馆、博物馆、 文管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3、市、区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   5、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和发展文化事业的专款资金。   第二条 捐赠用途   1、文化艺术生产补助和奖励。   2、公益性文化设施维修改造。   3、文物保护与维修。   4、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补助。   5、文化事业其它特定用途。   6、一切捐赠必须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在此条件下,受捐方与捐赠方洽商有具体 用途的,则按洽商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7、有损国家和民族利益及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不符的捐赠, 不予接受。   第三条 捐赠办法   1、纳税人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必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受捐赠单位报告、划 转捐资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个人捐资壹万元以上,单位捐资伍万元以上,受捐赠单位事先向同级政府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备案;属于市级文化事业的捐赠,由受捐赠单位向市文化局 报告备案;对境外社团组织,经济组织的捐赠及个人较大资金的捐赠,受捐单位应向 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示。   报告内容包括: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资金数额或物质名称、价值、捐赠用 途及使用达到的效益等。   3、捐赠应通过文化行政部门转交受捐单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转拨,不 得截留。   第四条 捐赠者   1、按照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 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的原则,政府鼓励一切社会力量,包括市内机关、团体、部 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民营、合资企业、个人等对我市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   2、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友好人士、合法社团组织、经济组织等对我市文化事 业资助捐赠。   第五条、税收优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 利性的公益组织对非营利性、商业性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六条 捐赠经费管理   1、捐赠经费系专用经费,必须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严禁挪作它用。   2、捐赠经费应纳入单位收支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建帐和支出。   3、受捐单位应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捐赠荣誉   1、凡对我市文化事业进行捐赠的境内外单位、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对捐赠 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包括新闻宣传、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编 入人物志、地方志和以单位产品和个人名义冠名等。   2、给予捐赠者社会荣誉,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捐单位提交的报告及 捐赠凭证,依据捐赠者贡献大小,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捐赠贡献特别 突出者,可获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第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为武汉市文化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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