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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武财综[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16

     2001年2月16日 武财综[2001]23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 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票据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作出进一 步规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 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 票据收取款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为履行 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收取罚没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 上缴财政资金款项(以下简称“收罚项目”)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 证,都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含发票、收据,下同)。除使用财政票据或税 务票据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收取收罚项目款项。严禁收款不开票或使用自制票 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购领 的财政票据和从地税部门购领的税务票据等。其中财政票据包括罚没票据、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单位往来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   三、罚没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直 接收取或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罚没款项,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都必须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地税部门随税征收的罚款和滞纳金使用税务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处理违反财经纪律、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等获得的罚款,使 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企业单位收款收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 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 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同时具备下述三项条件时,方可使用财政 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和罚没款项是经 财政部门编码登记的收罚项目,并有财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   (三)依法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收缴的收罚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和罚款实行“单位开票、 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体制的,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由代收银行出具财政部门 制定的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代收罚款专用收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下列活动使用税务票据: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经政府部门授权或 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 性,其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票据。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 下列服务,属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举办 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 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二)附税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它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   (三)除卫生、民政、计生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外,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 其它单位、机构、个人(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的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   (四)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 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的各种收费。   (五)各类公证(中介)服务收费。   (六)各类停车场收费。   (七)各类车辆通行费(除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并纳人财政专户管理的外)。   (八)各新闻媒体的广告收费。   六、单位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人员经费或公用经费,或购领 有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总工 会、市直机关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产业)、各区总工会,其单位内部往来票据 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其它行政事业单位或基层工会的内部往来票 据使用地税部门制定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严禁用于收取收罚项目款项或用于经营性 活动。   七、除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外,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 种基金,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等规定依法征税。   八、自2001年1月起,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本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和 税务票据,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财政、地税部门上述明确规定的使用范围,分别 到同级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办理购领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的有关手续。从2001年 4月起,财政、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开展一次全市性的票据使用情况大检查, 对仍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的,将严肃查处。   九、对违反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力祛》(省政府令第8 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违 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依 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和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各级财政、免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对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发票领购簿的办理情况,以及查处有关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等,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交流、互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 与财政、地税部门联系。   财政部门联系电话:85776303,联系人:杨锡才、陈如璋。   地税部门联系电话:82423178,联系人:柯彪,曹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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