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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联等12家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妇字[1993]第9号
颁布时间:2000-09-30
1993年3月 鄂妇字[1993]第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国妇联等 12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 神,结合我省各级妇联近年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意义。妇联兴办 第三产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妇联实力,培养妇 女人才,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妇联兴办第三产业实体,要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妇女儿童服 务,为发展妇女事业服务的方向,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第三产业和社会需要的其他企 业。对所上项目要周密策划,科学论证,尽量选择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 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以上妇联组织可兴办第三产业实体。所办第三产业实 体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同级妇联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主管妇 联要为所办实体争取政策,提供信息,及时指导,加强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向 所办实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妇联兴办第三产业实体,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自办,也可领办,要积极吸收 社会待业女职工、女青年、富余人员,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妇联机关工作人员参 与办经济实体要与原机关脱钩。 妇联兴办第三产业产体的资金来源,可采用集资入股、社会赞助和积极争取有关 部门的大力支持。为使其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对妇联举办经济实体,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 兴办直接为方便群众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妇联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医疗保健、婚姻介绍等第三产业实体, 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所得税。 (2)妇联兴办的澡堂、理发室、缝纫室、儿童餐厅等服务性实体,经当地税务 部门批准,可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3)对于安置待业女青年、富余人员占总数60%以上的第三产业实体,属于 从事商业以外的第三产业,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二年的照顾。 (4)对妇联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 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 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两年,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 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 (5)对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实体,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 规定批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五、妇联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所在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性质认定后、按国 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发布)执 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六、各级财政、劳动、工行、农行、保险公司,对妇联发展第三产业,要给予资 金扶持和政策保护。对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劳动就业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 山区开发、老区建设、以工代赈、贴息贷款等资金,只要条符合使用规定和产业政策, 经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持妇联发展第三产业。此外,凡符合贷款政策 及贷款条件的银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按有关规定,保险部门要积极提供保险服务。 七、各级农业、林业、商业、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妇联在广大城乡妇女中 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和“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并对在活动中涌 现出来的服务性实体,给予大力支持,使其进一步向基地化、企业化发展。 八、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实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其财产,不得随意摊派,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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