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2005年6月22日 济政字[2005]37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并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 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8%(含职工个人应负担的2%部分)。 二、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6%,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自2005年7月1日起为参保职工建 立个人账户。 (3)
上一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