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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一)

济政发[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21

        2005年1月21日 济政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1月7日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以不断规 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2004]65号),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 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 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 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 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济南市和 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及市政 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审计局在 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 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 贸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 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诚信 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 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济南,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 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 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 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 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 机制,健全出台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 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 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 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 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 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 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 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 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 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 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1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 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 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 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 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 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 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 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公开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 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 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 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 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 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 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 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 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政府工 作报告》。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 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 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 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和 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等。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五)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 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 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制度。市 政府各部门要将近一段时期拟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 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前提报,填写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市政府会议申请表及市政府常 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表,并报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同意后,送市政府 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提前1个月提报,市长办公会议议 题提前1周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 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 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 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 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 印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 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机密件形式发市长、副市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 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各县(市)区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的会务工 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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