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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经贸企字[2003]325号
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鲁经贸企字[2003]32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资局(办)、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 有关部门、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 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 据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季报制度。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将本市、本部门各季 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汇总并报省经贸委。 各市财政、劳动、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经贸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二、报送时间。 上一季度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在下一季度初的 20日前报送。2003年前三个季度累计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附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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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和发放校办企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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